|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万5卖了女儿后又反悔,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买家了

2017-07-06 11:19:32

消息来源:都市快报 评论


亲生骨肉失而复得是什么滋味,对于在杭州萧山打工的老于夫妇来说,可能并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清楚的。他们才6个月大的小女儿回来了。可是老于老婆想抱她,一个来月没见亲娘的孩子哇的一声就哭了……老于夫妻禁不住湿了眼眶。

\

这家人到底经历了什么?7月4日,杭州萧山公安公布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而找回亲生女儿的老于夫妻却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的孩子被抱走了”

萧山北干派出所的民警记得和老于的第一次见面。

那是5月23日下午,老于匆匆忙忙打进了110:“我的孩子被人抱走了!”

41岁的老于和妻子在萧山打工已经有些年岁了,两夫妻成亲早,膝下已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

老于报警称被“抱走”的,正是小女儿莹莹,彼时才6个月大。事关重大,萧山北干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见到了老于夫妻俩,并将俩人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莹莹究竟是怎么被人“抱走”的?

老于夫妻接下来的描述,却让民警都惊呆了……

这事儿,得回溯到莹莹刚出生那会儿。

2016年11月初,莹莹在萧山某医院出生。不过当时,夫妻俩并没有太多为人父母的喜悦。不仅是因为已经有了三个儿子,更是因为经济条件所限。夫妻俩打工的收入不算高,本来日子就过得捉襟见肘的,这又多了一个女儿,夫妻俩都有种生活难以为继的感觉。

愁苦的俩人,在病房里抱怨几句。老于感叹道,这个小女儿,这下难养活了。

说者无意,听着有心,这句感叹很快落到了一位姓王的萧山本地女子耳中。

王某很快找到了夫妻俩。她说,自己的女儿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小莹莹长得可爱,有意收养,也愿意出一笔钱。

不过当时,夫妻俩没有答应,只是和王某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

75000元,他们把女儿卖了

但很快,事情发生了变化。

由于妻子产后需要休息,夫妻俩便回到了江西老家。没了打工收入,又要照顾一群孩子,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屋漏偏逢连阴雨,老于父亲又在此时患病去世了,一番操办下来,夫妻俩的日子更加难过,生活的不顺遂令老于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和妻子吵架,有时夫妻俩还动起手来。

一次夫妻俩激烈争吵的时候,看到一旁凄厉哭泣的小女儿,夫妻俩自己都不晓得怎么的,竟然冒出一个疯狂的念头——“把女儿卖了吧”。

于是夫妻俩想到了之前有过接触的王某。

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表示愿意收养莹莹,双方谈好费用后,约定了时间见面。4月30日,老于的妻子拿到75000元后,咬牙将孩子抱给了对方。

卖女之痛如刀割,想把女儿要回来

然而,这毕竟是亲生的女儿啊!孩子卖出去没多久,夫妻俩就后悔了,卖女之痛,时常如刀割一般。

5月23日,夫妻俩赶到萧山,决定找到王某要回女儿,同时把钱全部还给对方。

但此时,王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夫妻俩又到与王某相遇的医院打听,依旧一无所获。

情急之下,夫妻俩选择报警求助。

由于夫妻俩的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北干派出所受理后,民警立即对夫妻俩进行控制,一方面对他们继续讯问,另一方面积极查找小孩的下落。

5月23日晚上,民警通过线索明确了抱走孩子的王某的身份和住址。办案民警莫利军电话联系了王某,和她讲明利害关系。

当天晚上,王某和家人一起带着小莹莹来到了派出所。

见到小女儿瞬间,老于妻子失声大哭。小莹莹20多天未见自己的妈妈,似乎有点忘记了,妈妈一抱就哭,这令于某夫妇更加心如刀割。

买家王某说,女儿一直没有生育,家里人都比较着急,后来她在医院结识于某夫妇后,看到他们的小女儿小莹莹十分喜欢,又了解到于某夫妇经济困难,她就有意收养小莹莹。

在付给于某夫妻75000元后,双方约定不再联系。

这段时间里,全家人都很疼爱小莹莹,直到民警联系自己,她才意识这个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现在十分后悔。

考虑到于某夫妻俩有4名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目前,萧山警方对于某夫妻俩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买家王某也因涉嫌买卖儿童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强力科普一记!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刘洪]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