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约制“山寨明星”法律应早点出手

2017-06-07 13:06:11

消息来源:正义网 评论

近日在苏州举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一名“山寨明星”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关注。

长着一张明星脸,通过模仿明星演唱歌曲或模仿明星的经典台词而走红,从而参加商业演出获得高收入。这群人可称为“山寨明星”。明星身价贵,市场需求度高,这就给“山寨明星”提供了“活动”空间。

“山寨明星”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守不住法律底线,很容易触碰法网。

冒用明星身份,首先侵犯了明星本人的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

其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还要接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约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就算“山寨明星”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加商演,如果未经明星及歌曲相关权利人许可,翻唱、表演明星的歌曲作品,就是明显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再次,“山寨明星”冒充明星获取商业利益,蒙蔽观众付钱买票或购买相应商品,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当情节足够严重时,“山寨明星”就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用明星的影响力,“山寨明星”或许更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如果被眼前的小利吸引,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以身试法,“山寨明星”随时可能惹来官司。明星本人和消费者也应及时对冒充者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力倒逼“山寨明星”守住法律的边界。

对于苏州冒充伍佰的“山寨明星”,公安司法机关也应及时介入,如果真的涉嫌犯罪,未必要等到群众举报再出手。

[责任编辑:法治新疆编辑]

相关专题:山寨救护车为抢生意医院火拼 车辆大多私人所有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