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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打小偷的应该是法律的鞭子

2017-06-13 11:31:56

消息来源:中国警察网 评论


2013年11月中旬某一天傍晚,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东方城小区的业主徐先生无意中从二楼发现楼底下有一位陌生女子正在撬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军人出身的徐先生立即飞奔下楼,边跑便喊:“抓小偷。。。。”徐先生的叫喊声引起周边散步的居民,附近的保安也闻声赶来,面对围拢上来的人群和从附近草地里又发现了丢弃的手套、撬棍等作案工具,这位女子却泰然自若,一口咬定是徐先生看花了眼,自己不是小偷。激愤的群众团团将其围住,几位年轻人还不知从哪里拿来绳索,要将这名女子绑起来拷打。眼看自己要挨打,女子扑通一声跪倒在徐先生脚下,央求徐先生打电话报警,说只有这样自己才能躲过一顿拳脚。。。。事后,这名女小偷因涉嫌偷窃被治安处罚。

这名女小偷眼看被打选择报警求助,群众也比较理性,使她躲过了皮肉之苦,她无疑是幸运的。近年来,小偷被抓住后遭到群众斥责甚至殴打致残的案例屡见报端,一些群众因此受到治安甚至刑事处罚,对此,有的群众感到困惑,认为那些因打死打伤小偷而遭刑事处罚的人应该得到人们的同情或尊敬,他们是在做警察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是在伸张正义、为民除害。认为他们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小偷挨揍被打乃是咎由自取。

小偷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理,群众发现和制止偷盗行为更应该受到褒奖和鼓励,但据此认为可以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来教训小偷的观点却是错误的,如果没有清醒的认识,会结出以恶制恶的“毒树之果”。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是与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背道而驰,是古代“私刑”糟粕的遗存。在我们古代,有过对偷盗、通奸、不孝敬老人等行为运用家族的力量,对“犯法”的人施以私刑的情况,在十九世纪的美国,私刑泛滥,对小偷和通奸者也经常动用私刑。时至二十一世纪,小偷被打死的案件屡屡发生,就不能不是个问题了。对偷东西的人施以暴力,让其付出生命的代价,这绝不是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处罚,其他公民无权处罚更不能对其施以拳脚。

其次,这是与群众对小偷行为的憎恨与其违法成本低廉所造成的。从客观上讲,这是一种非法行为,抓到小偷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人们之所以喜欢“擅自处理”,主要是其违法成本低廉,由于现在的小偷基本上不构成犯罪,顶多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警察直接抓获还是群众扭送来的小偷,处理结果不是罚款就是拘留几天,关了放,放了关,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最后,这是与群众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所致。在处理现场抓获小偷的问题上,一定要把握一个原则,即以制止小偷偷窃行为为止,否则,就会引起暴力升级,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许多案件中,被群众抓获的小偷已经失去了抵抗的能力,却被现场围观群众脱光衣服羞辱,或者捆绑殴打,这时那些见义勇为者实际上已经转换为施暴者,他们和小偷的受害人身份也发生乾坤大挪移,小偷变成了被害者。警方在依法处理小偷的偷盗行为后,会依法对围殴、侮辱小偷的行为调查了解做出形影的处理,那些图一时之快施以“私刑”的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小偷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还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该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够不上刑事犯罪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和治安处罚。

应该注意的是,在现实案例中有过小偷为抗拒群众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等犯罪工具的行为,对此行为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抢劫,群众对此应及时报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其抓捕,但在抓捕过程中应以制服犯罪分子使其丧失行凶能力为限度,否则会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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