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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请假回家还是在上班路上? 一起工伤认定的法理之争

2017-08-18 11:09:28

消息来源:新疆法制报 评论


一起事故,车毁人亡;一次认定,4年纠结。近日,经过审理,兵团第四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第四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王英(化名)出车祸死亡为工伤的认定,驳回王英工作单位兵团第四师人民医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求。

飞来横祸:车毁人亡

2013年7月30日18时30分,伊宁市居民王英骑自行车行驶在伊犁河路上。行至该路一所小学门口时,一辆飞驰而来的越野车将其撞飞。被送到医院次日,王英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王英负次要责任。

王英在第四师人民医院的内部餐厅当厨师,这家餐厅由案外人陈某承包,也是其雇佣的王英,餐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事发后,王英的家人曾因其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第四师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伊宁垦区人民法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认定并判决王英与第四师医院存在劳动关系。

之后,王英的家人认为,王英的意外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医院应给予补偿。

根据餐厅提供的作息时间表,王英下午的工作时间为17时30分至20时整,王英出车祸时正处于上班时间。经调查,第四师人社局作出了王英出事为工伤的认定书。然而,第四师医院表示,事发当天下午,王英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餐厅负责人请假,而且有人证明王英在出事前是从棋牌室出来的。

各自有理:互不相让

因不服第四师人社局对王英作出的工伤认定,去年12月26日,第四师医院向伊宁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该局对王英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庭审期间,第四师医院辩称,王英的多名同事可以证实,在事发当天王英确实请假外出了;更重要的是,牌友证实在出车祸前,王英在棋牌室和他人打牌,也就是说王英从棋牌室出来后遭遇了车祸。在第四师医院看来,上班时间请假外出,又从棋牌室出来后发生车祸,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此,第四师人社局解释,因为存在利害关系,餐厅同事对王英请假的证言不予采信;牌友的话也只能证实王英在棋牌室打过牌,不能证明其请假的事实。该局还提出上班路线图、法律和政策依据等证据,有力佐证工伤认定的正确性。

由于王英出事的地点既是其上班必经地,也是其回家必经地,案件因此处于僵持阶段。

法院判决:认定正确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来说,争议焦点在与王英发生交通意外时是否属于请假期间,如此才能确定是否为上班途中。”该案主审法官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方面虽然表示王英请假了,但并未提交她的请假条或考勤记录,不能据此证实王英发生交通事故时就不属于上班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上下班途中’应满足多个要件,即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该法官说。对此,法院认为,王英身为厨师,应当在规定时间17时30分到岗,她在18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仍属于上班的合理期间,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应当影响工伤认定。“也就是说,王英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认定为发生在合理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合理路线上。”该法官说。

今年3月27日,伊宁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第四师医院的诉求。近日,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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