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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二卖 买房人该如何维权

2017-08-16 10:38:09

消息来源:新疆网原创 评论


    核心提示: 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可这房子却还同时卖给了另外一名买家,这让他郁闷了。

乌鲁木齐两位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一二手房公司购买了同一套房产,双方碰面后才知道该公司一房二卖了,那么房产究竟该给谁?另一名买家又该如何维权?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陈先勇)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可这房子却还同时卖给了另外一名买家,这让他郁闷了。

市民张先生是做个体生意的,几个月前,他通过一家二手房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且支付了50余万元全部房款。之后,就想办理过户手续,在这过程发现,这套房屋还卖给了另外一个买家,且对方已经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方表示,不会退掉这套房,因此他根本无法获得该房产。

这让张先生十分恼火,而二手房公司也一直拖延不给他退钱,还说要重新给他寻找合适房源,张先生拒绝了。

随后,张先生将二手房公司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同时还要求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二手房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支付三倍利息的赔偿。

那么,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和解,除了利息外,是否能获得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法官说法

若拒绝和解,购房者可要求已付房款一倍赔偿

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娜:本案的焦点是,张先生能否要求二手房公司返还房款、利息以及一倍房款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张先生情形符合该条第二项,该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先生让步放弃了一倍赔偿款的诉求。

张娜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张先生除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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