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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调解能否进行司法确认?

2017-06-08 16:48:24

消息来源:新疆法制报 评论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赵鹏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了“私了”。今年5月19日,乌鲁木齐市民刘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达成私了协议,为保证其法律效应,当天他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申请,他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5月16日,刘峰驾车行驶至克拉玛依西路时,将市民张康撞伤,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刘峰负全部事故责任。

经过治疗,张康并无生命大碍,但腿部需要长期恢复,于是找到刘峰私下协商,两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刘峰赔偿张康全部费用15万元,并特别约定,此事就此了断,彼此互不纠缠,双方于5月19日签署调解协议。

刘峰在支付赔偿款时,仍不放心,为防止张康反悔或增加赔偿金,当日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希望待法院确认之后,再支付赔偿款。

水区法院法官丁磊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人私下调解是没法走司法确认程序的,但两人签署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能起诉。

现实中,有很多达成调解协议但不当场履行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到了约定的履行时间拒不履行,其他人就束手无策,只能到法院起诉。而只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法院确认效力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根据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介绍,人民调解具有非讼性、合意性、快捷性等特点,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及调解程序及当事人权利等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如果遇到纠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民调解组织。

丁磊建议,乌鲁木齐市每个片区管委会、社区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的立案大厅,也设有人民法院调解室,市民可以到这些地方处理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根据需要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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