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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公开“取材” 诈骗还是盗窃

2017-06-08 16:49:59

消息来源:新疆法制报 评论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王娇报道)为了获取钱财,托某以欺骗的方式收取他人钱财,指使他人公然拉运铁路财产。对于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其行为是触犯了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还是应当数罪并罚?

【案情】

2016年7月,在库尔勒某单位上班的买某,为购买铁路专用的轨枕,来到乌鲁木齐跟穆某、阿某等人见面。

穆某、阿某等人商量后,找到在乌鲁木齐某单位上班的托某,让他帮忙办理购买铁路轨枕手续。

过了几天,托某自称可以办理铁路轨枕手续,“我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单位领导同意了”。

骗取穆某等人的信任后,托某以办理轨枕手续为由,收取买某、穆某、阿某等人共33600元钱。

“你们可以拉货了!”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托某指使买某、穆某、阿某等人,到某客站拉运铁路轨枕。

7月14日至16日,买某雇佣吊车、货车,在托某指定的地方公开拉运铁路轨枕,3天共拉运1920根,经鉴定涉案金额为154560元。

7月17日,当买某正装车准备拉运轨枕时,被乌鲁木齐某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买某停止拉运,该批轨枕共1224根,经鉴定涉案金额为98532元。顺藤摸瓜,托某被警方抓获。

本案庭审时,托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托某的辩护人提出,托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焦点】

本案中,托某采用欺骗的手段,公开拉运铁路财产,他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拉理】

“托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读者陈田书认为,托某单位的领导明明没有同意托某处置那些铁路轨枕,托某却谎称领导已经同意,骗得买家的信任后,收取钱财,然后指使买家公开拉运那些轨枕。再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托某是公开拉运轨枕,显然不能构成盗窃罪。

而新疆农业大学法律系学生王彤认为,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错,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托某的行为侵犯的是铁路轨枕所有人的所有权,当托某指使买家拉运轨枕时,轨枕的所有权人不知情,显然是‘秘密窃取’行为”。

还有人认为,托某的行为先是触犯了诈骗罪,后来又触犯了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说法】

“为了办理铁路轨枕的手续,被告人托某谎称有关领导同意,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穆某、买某等人的信任,收取穆某、买某等人33600元,但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指使穆某、买某等人公开拉运铁路轨枕,其行为触犯了诈骗罪和盗窃罪。”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的情形属于犯罪竞合上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判处。

具体到本案中,托某诈骗所得是33600元,盗窃既遂涉案金额为154560元,未遂涉案金额为98532元,盗窃罪的量刑高于诈骗罪的量刑,故应当按照盗窃犯罪处理。托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托某犯盗窃罪异议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人托某最终因盗窃罪获刑。

近日,乌铁法院判决,被告人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托某采用欺骗的手段,秘密获取他人财物,其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对此竞合犯罪,对被告人择一重罪处罚,属于实质的一罪,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起到了刑罚的社会效应。”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犯罪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区别,数罪并罚是指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并罚,属于实质的数罪。

 

 

[责任编辑: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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