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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热帖】中国和美国比,谁的冤假错案比较多?

2017-07-27 10:01:31

消息来源:法制网 评论


在问为什么前,我们先问是不是:中国比美国冤假错案多吗?

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发表了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在全美已经执行死刑的犯人中,有 4.1% 的犯人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也就是说每处决 25 人,就错杀 1 人。——观察者网杨晗轶译自《华盛顿邮报》作者: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

(答主注:《美国科学院院报》(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缩写 PNAS,ISSN:0027-8424)是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综合学科文献之一。它是美国科学院的院刊。自 1914 年创刊至今,PNAS 提供具有高水平的前沿研究报告、学术评论、学科回顾及前瞻、学术论文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学会学术动态的报道和出版。)

“我一直以为——我的一生都在做律师,特别是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被陪审团或法官判决有罪的人中有 98% 甚至 99% 的人肯定是有罪的。现在我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一数据,因为有数据表明被指控性侵犯的罪犯中有 25% 的人因 DNA 检测而得以洗冤获释。面对这一数据,我几近崩溃、深感不安,因为它让我知道美国司法体制下发生冤假错案的数量非常之高。”——洗冤工程的共同创办人皮特•纽菲尔德”
“很多人相信通过 DNA 成功洗冤 253 人只是冰山一角,仍然在监狱中被错判的人达数千甚至上万。”

(答主注:出自《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美] 吉姆·佩特罗,[美] 南希·佩特罗 著。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经历的真实故事。在为一位冤案受害者申诉的过程中,他发现,即使身为检察总长,要纠正一起冤案也如此不易。这促使他在任期届满后放弃政途,转而与夫人南希·佩特罗一起投身于通过 DNA 技术为无辜者辩冤的“洗冤工程”。职业的经历和独特的视角,促使他系统反思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弊端,并最终揭示出导致刑事冤案发生的八大司法迷信。)

这是重刑案件,那么轻刑案件呢?

罪名越轻,冤假错案的问题就越突出。在轻罪法庭上,几乎每个被告都会认罪。他们身陷囹圄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部分人无力承担保释费。当他们第一次上法庭受审前,检方提出控辩交易:这是一种无可商议、过期无效的提议。如果他们认罪,可获判缓刑或短期监禁,时间数周至数月不等;如果拒不认罪,他们将在牢房里蹲数月甚至数年才能等到开庭,若被定罪,还将在监狱呆更久。为了获得机会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个代价无疑太高。——观察者网杨晗轶译自《华盛顿邮报》作者: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塞缪尔·格罗斯
无辜认罪者的比例在 2% 至 8% 之间。这个比例存在较大的浮动范围,说明研究数据存在缺陷。但即使我们更加保守地假定这个比例不超过 1%,考虑到美国 220 万囚犯中有超过 200 万进行过控辩交易——也就是说,估计有 2 万多无辜者对虚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被投入监牢。——杰德·拉科夫,纽约南区联邦初级法院法官

80 后可能有印象,《成长的烦恼》中女儿凯罗尔曾经被冤枉袭警。只要她认罪,只要交罚款而且没有案底;如果不认罪,那么必须经过庭审诉讼,不但要支付大量律师费、保释金,如果被定罪可能面临徒刑。最后,凯罗尔还是没有选择认罪,但她因为遇到一个善良的法官而免于刑责。但这是电视剧,给了个大团圆结局,现实中这么搞并不妙,而且很多穷人连保释金都交不起啊,更不用说天价的律师费。美国冤案频发,与在该司法体制下,更多无辜者只能选择诉辩交易,认下罪行以换取轻判有很大关系。

由此可见,美国的冤假错案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没有权威的数据说明中国具体有多少件冤案,无从比较。但我个人认为:在中国至少不会出现每处决 25 人,就错杀 1 人的情况。

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很多人(包括题主在内)会有“中国比美国冤假错案多”的错觉。

一、美国司法体系没有再审制度。对于美国的法官,他们只要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判决结果就被认为是正确的,其个人也不受任何责任追究。即使法官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案件错判,也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代价。同时,美国也没有再审制度。当一个案件在程序上被终结之后,那么就算案子事实上错了,也没有可以纠正的办法。这样就给人一种美国从来没有冤案翻案=美国没有冤案的错误印象。

最典型的莫过于 2003-2008 年期间美国法官受贿滥判 3000 名少年冤狱的案件。(美两法官受贿 枉判 2000 少年入狱后来确定为 3000)该案在美国司法部网站有专门网页,用关键词“LUZERNE COUNTY ORRUPTION”可找到。该案涉及 6500 名少年可能被冤屈,最后法院确认被错判入狱的有 3000 名。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放着大量显而易见的证据不顾断然驳回了众多受害者家长的集体上诉。这也意味着,这 3000 名少年将没有沉冤昭雪的一天。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冤案的报道角度不同。在国内,发生冤案是媒体高度关注的事情,冤案平反也是需要大书特书,正面报道的事迹,最后总是制度背锅,加强制度建设为终结。在美国,主流观点认为司法可以起作用的关键在于司法公信力,没有法律信仰也就没有了法治。因此,即使报道司法错案,也会严格的将个案偏差和司法体制缺陷分割开来,甚至将某些审理结果与客观事不符实视作司法先进的优点(如辛普森案)。这样就给人一种美国司法体制好没有冤案,中国司法体制不好冤案频发的错误印象。

还是以 3000 名少年冤狱案为例:

有意思的是此事案发地宾夕法尼亚州当地的报纸,相关报道比较详细,反观美国纽约时报等各大主流媒体虽然也有零星报道,但非常简略,基本就是几句话就完了,不注意的话很容易忽略过去。受害者高达 6500 名少年,性质如此恶劣的这件腐败案不算重大新闻么?这样的事儿在美国太多了以至于主流新闻媒体都不屑报道了?

从美国媒体的报道来看,仅是就案论案。缺乏对私营监狱,法官权利的反思,甚至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对司法体制的批评。如果让 3000 名孩子坐冤狱这事发生在中国,媒体会将司法体制喷成什么样呢?

 


最后,引用法大顾永忠教授的观点:

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诉讼制度......破除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迷信甚至崇拜,使我们更加客观的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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