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电动车丢失打官司 女子因证据不足撤诉

2017-11-15 16:36:43

消息来源:新疆法制报 评论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买菊旦·阿扎提 通讯员刘丹报道)今年8月13日,家住库尔勒市的王大姐拖着自己的电动车去某电动车行修理。

  “当天我很忙,于是跟她约好第二天修理。”该电动车行店主说,之后,经过检查,他发现该电动车已无法修复,于是打电话通知王大姐尽快将电动车取回。

  而王大姐一直在家照看母亲,没有时间取电动车。

  过了一段时间,店主打电话告知王大姐:自己的店面太小,只能将她的电动车存放在店门口,如果保管不善电动车丢失了,就由她本人承担责任。

  王大姐当即表示同意。

  之后,店主曾多次打电话催促王大姐赶紧取车,王大姐以忙为由,一直未取。

  3个月后,王大姐来到该电动车行,却没找到自己的电动车。

  于是,王大姐找到店主说理:“电动车交给你修理,你就应当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现在我的电动车丢了,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不赔!我多次打电话通知你按时取回电动车,是你自己一直不肯取!”店主说。

  双方争执不下,王大姐一气之下将该电动车行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2800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司法审判原则,原告王大姐既然主张被告电动车行赔偿其电动车损失2800元,就应当对电动车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王大姐无法提供电动车价值的有效发票,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对丢失的电动车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证据不足。

  经过法官的讲解,王大姐认识到自身举证不足的事实,便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电动车行的起诉。

[责任编辑:杨凡 法治新疆编辑部]

相关专题:发现自己银行卡遭盗刷后 哪些证据应尽快获取?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