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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公布2017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7-12-21 12:31:08

消息来源:天山网原创 评论
 天山网讯(记者苏剑超 实习生宁静报道)广告中含有“购买商铺年8%高收益!买铺即收租!”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也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行为。
  近日,自治区工商局公布了2017年全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10例。其中,以医疗、药品和房地产等虚假内容为主。
  12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了解到,除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外,自治区工商局还分别约谈了部分媒体负责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信息平台中公布的数据,对部分媒体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翟少勇在整改意见中提醒,媒体单位要认真商议研究2018年广告发布工作规范,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逐条审查要发布的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审慎选择2018年合作单位,以总目标为统领,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同时,今后媒体单位要对广告监测和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线索,认真核实,责任到人,发现问题立即停止发布。
  自治区工商系统2017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帝皇强肾汤(八宝强肾汤)”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7年7月,自治区工商局责令停发广告,罚款10.4万元。
  二、新疆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老院长祛斑方”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自治区工商局作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万元。  
  三、伊犁州新疆南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播出“西城天街”房地产广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倍增商业价值……以确保稳定发展持续升值、5年保底收益40%”等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伊犁州工商局分别立案对新疆南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广播电视台各罚款2.4万元,合计4.8万元。  
  四、哈密市李鹏群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哈密红星二场七连新能源路发布商铺信息广告,广告中含有“购买商铺年8%高收益!买铺即收租!”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哈密市工商局石油分局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五、库尔勒市户外、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库尔勒民乐大药房通过店内健康专刊小报发布“修生”金刚胶囊广告、尉犁县海越兴商行在经营场所门口牌匾上发布“扈氏鼻炎膏”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分别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分别罚款0.2万元、0.3万元。
  六、阿克苏市乌什县超出经营范围违法广告案
  乌什县燕山医院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无痛人流)没有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载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阿克苏市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七、昌吉州声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播放音频“李时珍用糖疗法-关注糖尿病健康讲座”,开篇宣称“李时珍用糖疗法”是第一个提出只有让身体用上糖才是治疗糖尿病的唯一途径;主讲嘉宾声称“李时珍用糖疗法”专门治疗糖尿病的,疗效在国内和国外都得到认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7月,昌吉州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万元。
  八、石河子市十户滩镇营业所违法发布投资回报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十户滩镇营业所在其营业厅内,摆放有“岁岁盈盈,鑫满意足”印刷品广告,含有“每年10%固定收益、保值增值”等字样。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石河子市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九、乌鲁木齐市阳光丽人医院违法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阳光丽人医院,利用该院网站发布网络广告“全国医疗系统百姓放心示范单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引证内容引证不真实,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17年5月,米东新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0.5万元。
  十、五家渠市两企业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制度案
  五家渠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新疆浩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五家渠天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五家渠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分别罚款0.3万元,合计0.6万元。
[责任编辑:刘洪 法治新疆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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